拿到判決書的丁某家人沉默不語 攝/法制晚報記者 張雷
  法制晚報訊(記者 張雷)女司機楊雪鷗因拒交40元停車費,在西單一停車場內駕車拖死停車管理員,昨天下午,二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楊雪鷗有期徒刑10年,其父楊松柟因窩藏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同時,法院判決楊雪鷗賠償死者家屬喪葬費等4.3萬餘元。死者家屬認為賠償金額過少,準備提起上訴。
  法律專家告訴《法制晚報》記者,根據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死亡賠償金的訴訟請求被排除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外。而多名法官表示,在以往的案件中,死亡賠償金占賠償總金額的絕大部分比例。就北京的標準看,城鎮居民的死亡賠償金獲賠額為七八十萬元,農村居民為四五十萬元。新法出台後,相當於這些當事人每人獲賠的金額少了這麼多。
  昨日宣判構成故意殺人罪賠償4.3萬
  2013年1月27日21時許,司機楊雪鷗在西城華遠北街的京聯順達停車場內,因40元停車費與停車管理員丁某發生糾紛,在丁某手拽車門的情況下,楊雪鷗駕車快速離開,導致丁某被甩出倒地死亡。楊松柟明知楊雪鷗涉嫌犯罪,仍駕車將楊雪鷗送至遼寧省葫蘆島市。
  案發3天后,楊雪鷗落網。楊松柟後主動投案。檢方認為,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楊雪鷗刑事責任,應以窩藏罪追究楊松柟刑事責任。丁某家屬提出了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要求楊雪鷗賠償死亡賠償金72萬餘元、喪葬費等共88萬餘元。
  此案開庭時,楊雪鷗和其辯護律師辯稱,楊雪鷗並非故意殺人,而是過失犯罪。
  據法院鑒定意見書證實,案發當時,駕駛員將汽車油門踩到底持續一段時間,其可以通過左側後視鏡清晰看到死者丁某。
  法院認定楊雪鷗構成故意殺人罪。二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楊雪鷗有期徒刑10年,楊松柟因窩藏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法院同時以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依法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範圍為由,駁回原告兩項訴訟請求,法院認定,因楊雪鷗的故意殺人行為,給原告造成直接損失4.3萬餘元,判處楊雪鷗賠償死者家屬喪葬費等4.3萬餘元。
  記者探訪家裡頂梁柱沒了 賠的錢不夠還賬
  昨天下午,記者再次來到死者丁某位於阜成門宏塔衚衕里的家,他生前就和妻子住在這裡,小屋沒有任何變化,一張可以摺疊的桌子,兩張床將不足10平米的空間塞得滿滿噹噹。丁某去世後,妻子李女士為節省開支,和一位親戚合租這間屋子,這樣就能分攤每月800元的租金。
  親戚同樣在停車場收費,床邊掛著的藍色工作服上,印著黃色字樣的“西城停車收費”袖標格外醒目。
  李女士趴在床上,偶爾轉過頭,還能看見她哭得紅腫的眼睛,女兒小琴坐在床邊一言不發。
  她們剛剛拿到的判決書扣放在桌子上,透出紅紅的“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印章。
  丁某哥哥丁先生告訴記者,當天下午,一家人跑到法院,沒想到卻等來這樣一個結果,“雖然認定是故意殺人,可只判了10年,家裡死了一個頂梁柱,才賠了4萬多元,人不是白死了嗎?賠的錢還不夠還賬,我們不能接受。”
  “他才47歲,兒子去年剛剛考上雲南醫科大學,學費一年就要1.8萬元,還不算生活費。”丁先生說,出事後,弟妹受到打擊,幾乎喪失了勞動能力,現在一家人的生活就靠著侄女打工的2000多元工資生活。
  “去年安葬父親,家裡花了近3萬元,都是叔叔伯伯們湊的。現在供弟弟上學,已經很吃力。我爸爸2008年在老家養豬,遇上豬瘟賠了10多萬,現在家裡還欠著銀行6萬多元錢。”小琴說。
  記者看到,屋內的爐子上正熱著飯,沒有炒菜,桌子上有半瓶辣醬。小琴說:“是中午吃剩的米飯,我們湖北孝感人,吃得了辣,就點辣醬就是一頓飯。”
  雙方說法
  被告人曾同意賠55萬
  丁先生告訴記者,去年,在檢察院審查階段,他們曾和楊雪鷗的家屬進行過兩次協商,當時楊雪鷗的家人願意拿出55萬作為賠償,但前提是死者這方要出具一份諒解書。“對方表示,只要檢察院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不以故意殺人罪起訴,就賠償55萬,我們也同意了。但最終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起訴,對方不同意付錢。”
  丁先生表示,在兩個多月前,法院審理階段,他和楊雪鷗的家屬進行了第二次協商,“楊雪鷗家屬表示,只要死者家屬諒解,法院量刑在5年以下,就願意將賠償追加到60萬。當時雙方都同意了。但法官表示經過合議庭合議,不管賠償如何,都必須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對方再次不同意賠償。”
  最終,家裡人一致決定提起上訴。
  判決太重楊家會上訴
  今天上午,記者電話聯繫了楊雪鷗的代理律師姚遠。
  對於雙方協商的事,姚遠說,在審查起訴階段,雙方的確進行過協商,當時楊家願意拿出55萬作為賠償,“但因為檢察院沒有同意作罷。楊家一直願意賠償,但楊家也並不富裕,楊松柟只是普通工人,賠償款都是楊雪鷗的朋友湊的。”
  對於追加到60萬的賠償說法,姚遠稱其不清楚。
  姚遠表示,“判決對於楊雪鷗來說過重了,應該定為過失犯罪,楊家會提出上訴。”
  法律解讀
  無“死亡賠償”金額至少減40萬
  無“死亡賠償”金額至少減40萬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告訴《法制晚報》記者,根據2013年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才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55條對“物質損失”作出界定: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喪葬費以及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
  這意味著,關於死亡賠償金的訴訟請求被明確排除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
  多名法官告訴記者,新法出台前,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死亡賠償金的金額占索賠總額的絕大部分。就北京的標準看,一個城鎮居民被傷害致死,死亡賠償金一般可獲賠七八十萬元,農村居民大約可達四五十萬元。新法出台後,相當於這些當事人每人獲賠的金額少了許多。
  出於執行難等考慮排除“死亡賠償”
  出於執行難等考慮排除“死亡賠償”
  修訂法律時,為何將死亡賠償金排除在外?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刑訴法專家陳衛東曾向媒體解釋說,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理論界和實務界一直存在爭議。
  法院方面從司法實踐角度看,提出將死亡賠償金排除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之外,理由是過高的判賠金額,容易造成“空判”、“執行難”。而反對它的聲音則表態,只有高額賠償才能化解社會矛盾。
  最終,立法機關做了折中,在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索賠事項限定在“物質損失”的前提下,明確附帶民事訴訟可進行調解,以利於受害人實際得到賠償。
  另打官司死者家屬舉證責任增加
  洪教授表示,死者家屬可以另案提起民事訴訟。
  但辦理過多起類似案件的北京市雙利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琳表示,另案提起民事訴訟,死者家屬需按索賠金額的一定比例交納訴訟費,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不需要交費的。
  同時,單獨的民事訴訟,死者家屬在舉證方面,需要承擔更多的法律義務,而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死者家屬的舉證責任較輕。
  文並攝/記者 張雷
  (原標題:拖死收費員 司機賠4.3萬 被告人因故意殺人罪被判10年 稱準備上訴 死者家屬認為賠錢太少 稱也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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